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晟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267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晟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935215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139号河南外包产业园G2-1-2(天贞B)二层20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5271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梦,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晟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鹏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晟鹏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同生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晟鹏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同生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晟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30260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晟鹏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同生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