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凡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04民初4269号
申请人:河南凡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100号2号楼2单元9层9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友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币金水区***139号河南外包产业园G2-1-2(天贞B)二层201-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凡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亚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漂河市生态环境局召陵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足,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庆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