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保1205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联合,男性。
被执行人,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金联合、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44547.68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跃慧
书 记 员 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