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81民初277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住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闫乃新,卫辉市铭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联合,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9号。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诉被告**贵、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