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04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市场西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1882269Y。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越,副行长。
被执行人:卫辉市永XX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柳庄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66598168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6层2602、2603、2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37508F。
法定代表人:姚莉,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银屏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93760P。
法定代表人:金联合,经理。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与卫辉市永XX态农牧有限公司、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704民初15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一、由被告卫辉市永XX态农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借款本金3974488.6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自2015年1月8日计算至2016年1月8日止;逾期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并加收50%,自2016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逾期利息以3974488.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并加收50%,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卫辉市永XX态农牧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95244.45元,从上述利息和逾期利息中扣减);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对被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的267206.86元,在被告卫辉市永XX态农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卫辉市永XX态农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96元,由被告卫辉市永XX态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10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
2、2017年9月30日、2018年5月25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冻结,有***和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多部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7年11月9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查询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情况,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4、2017年11月9日,到新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名下的两辆车的相关手续。
5、2017年11月9日,到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情况,房产均被抵押,且均已被多次查封。
6、2017年11月10日,到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封、冻结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及金祥利名下车辆的相关手续。
7、2018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18年5月25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冻结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存款。
9、2018年6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武越,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充分听取了武越的意见。武越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同,其表明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接受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文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