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方建军与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8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执行人方建军,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方建军与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8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东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926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穆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