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方建军与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8执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执行人方建军,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方建军与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8民初6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方建军借款100万元及从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11月5日的利息32万元,共计132万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被告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东支付原告***、方建军1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被告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东支付原告***、方建军16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被告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东支付原告***、方建军16万元。如果上述任意一笔款项不按期履行即可申请法院执行,未履行金额部分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4月27日、5月15日、7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8民初6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
执行异议。
审判长穆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武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