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93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鸿恺路1号2幢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908825C。
法定代表人赵欣,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26号2号楼5单元3层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5091909T。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广东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如下: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本案的案涉货款及有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共计365000元;二、还款方式为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剩余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款项没有按时偿还,则自当期应还款之日期,以剩余欠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且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四、原告指定还款账户基本信息,账户名称:广东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号码:484602000018171036893,开户行:交通银行中山市古镇支行;五、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六、被告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广东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河南英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916.63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发还申请人。
2、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2辆小汽车,因车辆未被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916.63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