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民终2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门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714218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2)豫1224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22)豫1224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