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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监22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美景园4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上诉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豫14民终3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 玮 审判员 段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