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美景园4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壁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