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696号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63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63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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