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

民权县财政局与**、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696号之二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豫1403民初26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63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林州支行开户账号为4105********的银行账户,且冻结金额已达到原告申请冻结的金额。现被告**自愿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4********的银行账户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林州支行开户账号为4105********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4********的银行账户。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林州支行(开户账号为4105********)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淑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