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海关学院与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4611号
原告:上海海关学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剑峰,上海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海关学院与被告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海关学院于2020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关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海关学院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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