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02民初3381号
原告: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
法定代表人:王培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工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12000元,以及违约金20600元(暂计至2022年3月1日,之后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12000元,及违约金206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采购合同》,约定产品总金额2560000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一直拖延付款。经原告去函催告,被告于2020年8月回函表示确认尚欠原告余款412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以逾期付款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6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1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5元,由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