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仪可多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5执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仪可多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仪可多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30306.3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35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由撤回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终结本院(2021)苏0505执9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