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民终3305号
上诉人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美材建材有限公司、洛阳新思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小巨人企业协会、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洛阳香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岳新立、葛红卫、司江龙、张丽娟、司桂英、司迪文、黄晓粉、唐长迎、辛金英、司金龙、赵莹、李安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当事人进行合法送达,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保国
书记员 范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