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增、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94号
原告:**增,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三山路001号1幢。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于娟。
原告**增诉被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2009-2021年度专利许可使用费债权本息人民币共计888.485668万元;2、依法确认因被告未缴纳专利年费造成原告专利权终止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之债权人民币2238.03万元(暂计),具体数额以专利权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拥有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610018030.0名称为“一种低耗能高品质硫酸铵化肥回收的湿式氨法脱硫工艺”,专利权人:**增)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被告使用,其中第5条第(1)款约定由被告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并以提成方式按照销售产值数额1%给原告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合同并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使用该专利并交纳专利年费,2009年至2021年,被告方销售产值共计人民币593597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原告专利许可使用费本息人民币共计888.485668万元。被告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在申报债权过程中,原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知晓该涉案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已于2019年4月19日被宣告终止失效且无法恢复,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46号)的规定,对于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由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