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终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
法定代表人:唐长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新,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健。
原审被告:洛阳美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东岗村。
法定代表人:唐长迎。
原审被告:洛阳新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区开元大道275号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唐长迎。
原审被告:洛阳市小巨人企业协会,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75号。
法定代表人:司江龙。
原审被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三山路0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安安。
破产管理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于娟。
原审被告: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75号。
法定代表人:司桂英。
原审被告:洛阳香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梁村。
法定代表人:司江龙。
原审被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涧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岳新立。
原审被告:岳新立,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葛红卫,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司江龙,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张丽娟,女,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司桂英,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司迪文,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黄晓粉,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唐长迎,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辛金英,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司金龙,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赵莹,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李安安,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美材建材有限公司、洛阳新思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司江龙、张丽娟、司桂英、司迪文、黄晓粉、辛金英、司金龙、洛阳美材建材有限公司等进行合法送达,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楚
审判员 杨保国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