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1000号
原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三山路001号1幢。
负责人:于娟,该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利,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鲁军。
被告: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住所义马市人民路西段。
负责人:郭华明,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均,该厂员工。
上列原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预缴诉讼费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