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特3号
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化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三山路0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洛阳正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于娟。
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