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玻璃钢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小两。
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三山路001-1。
法定代表人:***。
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权利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价款及利息等暂计202693.68元。因义务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无(洛房权证市字第:**)的房产。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2024年3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置。本院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汽车(车牌号:豫C×××**号、豫C×××**号、豫C×××**号),本院对以上汽车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3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置。本院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