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民初3220号
原告蒋明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德财、彭思燕,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继萍,女,汉族。
被告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小区官房片商办2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东,总经理。
原告蒋明坤诉被告李继萍、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蒋明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继萍、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明坤撤回对被告李继萍、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0.50元由原告蒋明坤承担;剩余2340.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