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民初118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财、彭思燕,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