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异2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
法人代表:司马满红,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罗来选,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孙东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孟津县法院在执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阳××产业集聚区××大道南侧××路东侧宜国(2013)第46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对此拍卖异议人提出以下异议:1、一审、二审、再审均支持我方诉讼请求,驳回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异议人于2015年6月10日对此土地已申请诉讼保全并查封,至今还在续封,在查封时间上明显早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的查封;3、(2017)豫0311执3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又对厂房再次查封;4、洛龙区人民法院裁决由异议人看管该厂房;5、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原则,异议人作为建设方理应优先于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受偿。
经审查查明,就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8)豫032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0322执543-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11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产业集聚区××大道南侧××路东侧宜国用(2013)第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该宗土地于2015年3月25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洛阳市涧西区人民于2015年12月24日法院首先查封。后经会商,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出具(2019)豫0303执588号移送执行函,将该宗土地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豫0322执恢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大道南侧××路东侧宜国用(2013)第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案外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遂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洛阳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因此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0322执恢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异议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向洛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在先,但其仅提供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的诉讼保全申请书,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洛龙区人民法院对于该宗土地或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处置情况。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只是对案涉财产拍卖价款受偿顺序的异议,并不能排除对案涉财产查封拍卖的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聚才
审判员  陆建奇
审判员  陈新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