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6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嵩县,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战宾,河南泽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1650163F,住所地宜阳县锦屏镇洛宜快速通道同力大桥南。
法定代表人:司马满红,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麻伟波,河南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住新安县,自由职业。
诉讼代理人:贾真,河南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智伟,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嵩县,农民。
第三人:王军立,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民。
第三人:郭海卫,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嵩县,农民。
第三人:康庆,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农民。
第三人:郭天定,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嵩县,农民。
第三人:王行动,男,1966年4月3日,汉族,住汝阳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智伟、王军立、郭海卫、康庆、郭天定、王行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