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景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巧灵,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帅通,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红,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洛宜快速通道同力大桥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司马满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仁利,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洛阳双赢红提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齐村。
法定代表人:俞保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东二广钢材城。
法定代表人:朱振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保利,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一审被告:俞保利,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一审被告:朱振义,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保利,女,系朱振义妻子。
一审被告:王挽敏,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再审申请人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李巧灵因与被申请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洛阳双赢红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王挽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李巧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杨 帆
审 判 员 来 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广富
书 记 员 米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