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27民初3313号
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洛宜快速通道同力大桥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1650163F。
负责人:司马满红,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仁利,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参加庭审、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查询被告不动产登记信息、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表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霖,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彭庄村兴隆五街5号,身份证号:410329196705080518。
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仁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万元;2.判令被告以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4日为393.5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合作。2021年5月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确认截止当日,被告***拖欠原告8万元整,被告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于2022年2月底付清全部欠款。第一笔欠款的偿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依法原告可要求其一次性归还全部款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东瑞公司的分公司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现已注销)与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2011年4月5日,***因业务需要,经与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协商以该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洛阳延创轴承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洛阳延创轴承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双方约定工期为60日,工程总造价为469800元,***作为委代理人在乙方处签字。之后,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又与***签订了《安全质量协议》,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有***负责,发生一切质量、安全问题由***自行负担,公司不负担经济责任。2011年,洛阳延创轴承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将原告和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起诉至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洛阳东瑞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其损失。2012年5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赔偿洛阳延创轴承有限公司8万元,洛阳东瑞分公司于当日履行完毕,洛阳延创轴承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活动。之后***向公司打了80000元的欠条。2021年5月7日,被告***又向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有***欠东瑞公司8万元整(捌万元整),限2021年7月30日前保证还东瑞公司贰万元整,余款保证2022年2月底付清全部欠款。欠款人:***”。东瑞彩钢公司将原欠条销毁。第一笔欠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因借用原告的资质导致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已通过法律程序向洛阳延创轴承有限公司赔偿8万元,现东瑞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安全质量协议》及***出具的证明确认其欠原告8万元的欠条,要求***偿还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承诺在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东瑞公司2万元,但欠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其默示预期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欠款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3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辽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