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某某提种植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221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
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洛宜快速通道同力大桥100米。
法定代表人:司马满红。
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齐村。
法定代表人:俞保利。
被执行人: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
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东二广钢材城。
法定代表人:朱振义。
被执行人: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
市洛龙区李楼乡景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闫少松。
被执行人:俞保利,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生,
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朱振义,男,汉族,1976年1月07日生,
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闫少松,男,汉族,1959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李巧灵,女,汉族,1961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王挽敏,女,汉族,1978年9月24出生,
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豫03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9月26日共进行两次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证券、股票、车辆、银行账户、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共9个银行账户,因冻结数额较少未进行扣划,本院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冻结期限到期前可以申请续冻。
2.本院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名下无房产信息。
3.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名下无车辆信息。
4、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三、申请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等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均未在住所地居住下落不明,未落实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措施。
2.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共有17件关联案件,17件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说明了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在2021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
3.同时对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作出拘留决定,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下落不明,故报公安机关临控,发现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金及利息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313010.3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恢22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提种植有限公司、洛阳晨璐商贸有限公司、俞保利、朱振义、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闫少松、李巧灵、王挽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胡炎峰
审 判 员 周亚男
审 判 员 贾潇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智海
书 记 员 赵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