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271民初2844号 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洛宜快速通道同力大桥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165016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26H2W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