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947号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与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5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5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额银行存款以及四台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除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有三套房产外,其余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6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均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两套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未能进行处置; 六、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由于冻结的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可以不扣划; 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八、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前往郑州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的车辆以及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的查封为轮候查封,亦未能有效控制,故未能进行处置; 九、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除发现王朝阳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外,其余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予反馈。同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查找其公司负责人,经向上述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的物业公司询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该公司之前确实在这里办公,但现在已人去楼空,故未找到公司负责人; 十、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除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冻结以及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四台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一、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拘留措施未实施。 截止2019年6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代理律师潘艳芳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代理律师潘艳芳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