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188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08号。

法定代表人赵少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海峰,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刘建祥,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牛立志,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朝阳,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刘夙,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明武,男,汉族,1955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关爱梅,女,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柯,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黄丹平,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关于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朝阳、刘夙、刘海峰、王柯、刘建祥、牛立志、黄丹平、关爱梅、王明武、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7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恢1888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970995.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2018年9月25日到庭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7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朝阳、刘夙、刘海峰、王柯、刘建祥、牛立志、黄丹平、关爱梅、王明武、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朝阳、刘夙、刘海峰、王柯、刘建祥、牛立志、黄丹平、关爱梅、王明武、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朝阳、刘夙、刘海峰、王柯、刘建祥、牛立志、黄丹平、关爱梅、王明武、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案件恢复之前本院执行到位及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金额共计2642987.28元,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执行费13312.00元。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拍卖成交被执行人黄丹平、王柯名下的位于惠济区长柳路6号3号楼1单元6层604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247813-1;1301247813-2)的房产一套,成交价共为853672元;于2021年2月10日拍卖成交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东新区××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0901089357﹞的房产一套,成交价共计6205590.00元。以上两套房产拍卖款共计7059262.00元,其中6433672.00元已返款至申请人名下账户,代扣执行费69059.00元,剩余556531.00元因被执行人申请唯一住房补助,还在协调处理。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邵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