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618号
关于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5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328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8年04月16日、2018年06月0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02月24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传唤;4、本院于2018年06月08日,将被执行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宏宇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本院于2018年06月07日同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6)豫0191民初1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红旺
代理审判员 孔 瑛
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
书 记 员 王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