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25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6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5号楼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
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
法定代表人严峰。
被执行人王朝阳,男,1975年8月6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陈圆圆,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刘夙,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朝阳、刘海峰、陈圆圆、刘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396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19日、二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三、2020年9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9月21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五、2020年9月22日,通过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3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