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恢15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东段**号。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2**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诉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房权证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委托郑州邦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房权证号:×××)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编号:豫***评字【2018】第×××号确定评估价格为×××万元。确认上述房产评估价为×××万元,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以×××万元进行第一次拍卖,一拍流拍后以×××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拍卖,二拍流拍后以×××万元的价格进行变卖拍卖,现变卖拍卖再次流拍,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书。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房权证号:××××)设定的抵押权(郑房他证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