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恢1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号。
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与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收入20660452.02元。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