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郑州正方启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
法定代表人:魏鹏,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一审被告:***,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鑫凯饰品贸易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金博大**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凌飞、魏鹏、**、*社民、***、牛立志、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万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州正方启元贸易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鑫凯饰品贸易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邢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