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恢158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号。
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与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6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1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在上述房产一拍二拍均流拍的情况下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以物抵债,共计抵偿债务10831274元;
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340.47元,已冻结并扣划至本院,并于2019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6月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0861614.47元。
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5执恢15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