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财保4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开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豫0102财保482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395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已查封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众意西路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63950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邮政储蓄银行十堰市郧阳区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邮政储蓄银行十堰市郧阳区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639503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育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