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民终967号
上诉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以与被上诉人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由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由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莉
审判员 朱卫平
审判员 周 粤
法官助理张成东
书记员陈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