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恢7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三十里铺村五组东七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富。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湘03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3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11月19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11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面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1年11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富限制了高消费名单。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金额为3675000.24元。
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3675000.24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