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尔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18号
申请人:河南尔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嵩山路西北角东方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FQYA48W。
法定代表人:位相。
被申请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三十里铺村五组东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94669499。
法定代表人:杨建富。
申请人河南尔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82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497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