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民申103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建设路晏曲北侧西雅图创新产业园A37座37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一审第三人:***,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6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