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11537号
原告: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石柱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