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8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建设路晏曲北侧西雅图创新产业园A37座37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建公司)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铭建公司在涉案工程保证金的范围内对***支付上诉人劳务费3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铭建公司欠付***到期质保金1700223.7元已经支付完毕,从而判决铭建公司不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在一审所提供的证据《睿达广场质保金支付协议》中约定铭建公司应当在质保金款项对各班组进行支付剩余款项,并明确约定:优先支付农民工和劳务人员工资。该协议并没有约定是不是到期质保金。铭建公司收取***的质保金共计2885835.92元,第一期2020.7.23到期,2020085.144元;第二期2021.4.27到期,865750.776元。即使到期的质保金2020085.144元已经支付完毕,还有剩余未到期质保金86万多,本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铭建公司仍应在质保金到期后在剩余质保金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被上诉人铭建公司所提供的支付***、***、***、***及待付***款项大部分是工程款,而不是农民工或劳务人员工资,铭建公司即使支付也是该公司自愿行为,不应当从质保金中优先扣除。第三、在公司支付上述人员的款项中包括诉讼费和利息、执行费等,该费用是由于公司殆于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因此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不能从到质保金的数额里扣除。二、本案涉及的是目前社会上备受关注的农民工血汗钱的纠纷,对于包工头、开发公司、建筑公司来说,这几万块钱也许算不了什么,也就是几顿饭的花销,但是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是家里的顶梁柱,辛苦了大半年的血汗钱,那是全家的希望。因讨要这几万元钱,上诉人和其他农民工找领导、找信访、找各种部门已经花费几千元钱,本来就窘迫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现***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如果铭建公司不能在质保金范围内支付劳务费,则上诉人的这几万元血汗钱就真的讨要无望了!综上,铭建公司收取***涉案工程质保金共计2885835.92元,即使铭建公司从质保金中全部支付了上述案件费用,剩余部分也足以支付本案劳务费。故请求法院依法支付上诉人诉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铭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一、上诉人与***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及具体工程量我公司并不知情,并且其二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数额也未经我公司确认,我公司不是该劳务合同的相对人,上诉人要求我公司支付劳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睿达广场质保金支付协议》约定的我公司用睿达广场1标段质保金款项对各班组进行支付剩余款项(优先支付农民工和劳务人员工资),并非质保金仅能支付农民工和劳务人员工资,我公司从欠付***到期质保金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均是以生效法院判决及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令为依据。我公司欠付***的到期质保金已经支付完毕,未到期质保金未达到支付条件,无法向上诉人进行支付。根据2014年7月18日我公司与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结算后恒诚公司留存我公司质保金2885835.92元,目前到期质保金2020085.144元恒诚公司已支付我公司,未到期质保金865750.776元待2022年4月27日到期后,我公司才能向恒诚公司主张。根据2014年8月6日我公司与***签订的《新合鑫睿达广场1#、2#楼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工程款已向***支付完毕,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公司的付款凭证,现到期质保金已支付完毕,未到期质保金因恒诚公司尚未向我公司退还,我公司亦无法向上诉人进行支付。四、生效判决后***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我公司在到期质保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产生相关费用应由***承担从到期质保金内扣除。我公司已足额向***支付工程款,足以支付全部劳务费,***未及时向下属劳务人员付款,存在重大过错,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应由***承担。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未到庭未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6000元;2、判令被告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8日,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铭建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恒诚公司将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与木兰里新合鑫睿达广场项目1#、2#楼的土建安装工程交由铭建公司施工。 2014年8月6日,铭建公司与***签订《新合鑫睿达广场项目1#、2#楼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铭建公司将新合鑫睿达广场项目1#、2#楼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 2019年12月30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本人(合同签订人)***,现委托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睿达广场1#2#楼项目劳务内粉班组工程款36000元转入到***及其所属工人银行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全部由我本人承担”。 2020年1月10日,***、***及铭建公司工作人员***签订《睿达广场质保金支付协议》,其中第2条约定:“经铭建公司、***、***三方共同核实无误后,由区劳动监察大队、梧桐办事处监督铭建公司代替***使用睿达广场1标段质保金款项对各班组进行支付剩余款项(优先支付农民工和劳务人员工资)”。 以上事实,有经原告与铭建公司庭审质证的授权委托书、睿达广场质保金支付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新合鑫睿达广场项目1#、2#楼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含保证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责任书等附件)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另根据铭建公司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支付凭证,铭建公司共有1700223.7元到期质保金未向***返还,铭建公司已经用该质保金代***偿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和劳务人员工资,该质保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但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劳务费支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跟随***在睿达广场施工,原告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认定***欠原告劳务费36000元,故原告要求***支付劳务费36000元理由成立。涉案工程系由铭建公司违法转包给***,其虽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其已与***达成了《睿达广场质保金支付协议》,承诺以质保金支付各施工班组款项,故铭建公司应在持有到期质保金范围内对***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铭建公司所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付款凭证,***该到期质保金已使用完毕,并尚不足以全额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请求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已不存在,故对原告该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被告***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6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恒诚公司与铭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铭建公司与***签订的《新合鑫睿达广场项目1#、2#楼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可证实,涉案工程系铭建公司违法分包给***,虽然铭建公司与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但依据与***达成的《睿达广场质保金支付协议》,承诺以质保金支付各施工班组款项(优先支付农民工和劳务人员工资),铭建公司应在持有到期质保金范围内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铭建公司辩称现到期质保金已使用完毕,未到期质保金865750.776元未达到退还条件。本院认为,虽质保金865750.776元未到期,但本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铭建公司应在质保金到期后在剩余质保金范围内向***承担连带责任。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6000元”;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尚欠***质保金865750.776元(待到期)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均由***、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