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1272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晏曲北侧西雅图创新产业园A37座3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279823329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