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21民初4203号
原告: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锦江国际花园10号楼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65045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国洪,县长。
委托代理人:高坤,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系涡阳县房产局法规股股长,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