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苏某某、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503号
原告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
被告***。
原告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金水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郑州市金水区,应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苏**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