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财保78号
申请人:河南洛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洛阳理工学院大学科技园王城园区FS508(西)。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蓬莱路与秦岭路东北角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B区2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峰。
申请人河南洛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科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620********)1065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河南洛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洛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1065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科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7620********)1065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52.5元,由申请人河南洛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席 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晓琳
书 记 员 马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