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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等**围***置业有限公司、**围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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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4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汪国锋,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江北区文教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劳利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邱隘镇青年西路535弄江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围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10-1、10-5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
代表人:杨飞翔,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围***置业有限公司、**围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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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良宏
审判员沈路峰
审判员曾娇艳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李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