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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4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汪国锋,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江北区文教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劳利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邱隘镇青年西路535弄江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围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10-1、10-5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
代表人:杨飞翔,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围***置业有限公司、**围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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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良宏
审判员沈路峰
审判员曾娇艳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李雨霏